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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新手必学!招投标环节必须掌握的25个知识要点!

发布时间:2025-06-24 15:40:11

干货|新手必学!招投标环节必须掌握的25个知识要点!

招投标基本概念

招标投标,是指通过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招标方从多个投标方中择优选择合作方的一种市场采购方式。

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吸引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投标,而投标方则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解决方案或报价,争取项目或合同。

核心概念包括:

(1) 招标方,发布项目需求的企业或机构。

(2) 投标方,响应招标要求并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服务提供方。

(3) 中标方,在评标过程中被选中的最优投标方。

招标投标流程

一个标准的招投标流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方公布项目需求和规则。

(2) 投标方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及相关证明文件。

(3) 开标,所有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统一公开。

(4) 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标准对各投标方进行综合打分。

(5) 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评选出最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方。

(6) 签订合同,招标方与中标方签订合作协议,项目正式启动。

哪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哪几种?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哪些情形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分为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两种组织形式。

1、自行招标:具有编制招标方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2、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监管部门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法定程序在时间的规定?

法定程序经办部门时间规定发包初步方案招标办首次发包前自行招标备案招标办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提交。

招标办在收到后5日内办结招标公告交易中心发布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文件的备案招标办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评标专家抽取与通知招标办(交易中心)开标当日(或开标前半日内)开标、评标招标办(交易中心)投标截止同一时间(招标文件发出20日之后中标结果公示交易中心中标通知发出前。

在交易中心公示2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办定标后15日内,招标办收到后5日内办结合同备案招标办中标通知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7日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文件是招标方发出的项目指南,包含所有关于项目需求和评标规则的信息。通常包括:

(1) 项目说明,项目背景、需求、规模等。

(2) 技术规范,对技术标准、工艺流程、材料要求的详细描述。

(3) 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和权重,确保投标方了解如何如何赢得项目。

(4) 合同条款,包括支付方式、履约保证等法律责任部分。

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是投标方准备合规且有竞争力的投标方案的关键。

投标资格要求

投标资格是参与投标的基础,投标方必须符合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资质条件。这些要求通常包括:

(1) 企业资质,例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2) 业绩证明,是否具备完成类似项目的经验和能力。

(3) 财务状况,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明企业具备资金实力。

(4) 相关证书,根据行业要求,投标方可能需要提供特定领域的专业资质证书。

投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是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交的综合方案,决定着能否顺利进入评标环节。投标文件通常包括:

(1) 技术方案,详细描述如何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

(2) 报价文件,清晰的报价明细,确保投标价格具有竞争力。

(3) 法定文件,如投标保证金、企业法人授权书等。

(4)项目实施计划,展示投标方对项目的理解及实施能力。

确保投标文件齐全、规范,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提交,是成功参与投标的必要步骤。

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审查哪些内容?

资格预审通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投标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取费标准证书等,同时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是否处于被暂停参加投标的处罚期限内等;

(2)投标人投标能力的审查,主要包括投标人的概况,投标人的经验和信誉,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投标人的人员配备能力,完成项目的设备配备情况及技术能力;

(3)其它国家或地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申请人是否具备。

招标文件审查重点把握哪些内容?

招标文件审查应把握好几个重点内容

一是法律的符合性审查,主要看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重点是运作程序、时间规定、报价方法、评标办法和合同主要条款等;

二是审查实际的可操作性,审查招标文件的制定是否与招标项目的实际相吻合,是否易于操作;
       三是招标文件用语是否明确,是否存有歧义。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招标是否必须经过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代理机构从业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投标文件送达后,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后,招标人应当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了密封和加写了标志,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密封和加写标志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或告知投标人招标人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然后签收,列明签收的时间、地点、签收人、密封状况等,并让送达人签字。招标人签收后,应当妥善保存,直到开标前不得启封。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如何认定投标人的报价低于企业成本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个别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如何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个别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首先应当请其阐述其评标的依据和理由,不能合理阐述其依据和理由的,其打分无效,对其个人的行为,视情形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评标,直至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评标资格。

一般开标按什么样的程序进行?

开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与会人员签到;

(2)招标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3)招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4)招标人代表介绍工程项目情况;

(5)投标人、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员检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7)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8)投标人退场。

哪些人员不能参加评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如何操作?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另外,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上述操作外,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哪些行为属于属于以不合理条件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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